金融管理培训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希卡首页 >> 保险机构将获准 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保险机构将获准 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2013-02-06来源:希卡网作者:本网编辑

本报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起草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公开发布,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征求意见。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据专家介绍,针对这种情况,2011年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整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鼓励多元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此次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不仅进一步拓宽了基金的销售渠道,也是保险机构多元化经营的一次新的尝试。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此外,申请基金销售的保险公司须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在专业人员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值得关注的是,为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更多资料:

更多..名师推荐

汤 敏  经济学家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暨南大学 兼职教授,长城金融研究...

卢力平  教授

经济学博士,北京国家会计学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教研中心 副主任,资本运营研究所所长 2002年以来出版专著...

孙 健  教授

多部经济、管理方面的专著和 译著内容涉及财务、会计、金 融、投资和新经济等领域。代 表作有:《国际惯例...